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解读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一、补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1-1,下称《申请表》)、《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附件1-2,下称《审批表》),向村级组织提出补办申请 。
(二)村级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位置和面积、主体资格、权属信息、建成时间、四邻意见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股东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打印包含申请信息及审查意见的《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附件1-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办信息录入市农民住房审批系统(下称“审批系统”),纸质材料提交到镇街审批部门 。
有组级经济合作社的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及出具初审意见等程序(业经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的,村级组织无须重复,直接在组级初审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的,除《申请表》《审批表》外,在村组公示前,还须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附件1-4)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
(三)镇街审批 。
1、部门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全流程工作 。审批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并在审批系统上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并联方式定期定职定人审查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记入《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如需补充材料的可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反馈,要求限期补正;如需会商的,应由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
2、汇总审批 。汇总部门审查意见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书》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审批决定,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申请人完成补办手续后,可凭该批准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到属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或变更登记 。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
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 。即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界址点2000国家大地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件);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东莞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解读】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基本情况部分);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如有,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4、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变更审批须提交) 。
以上材料审批单位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或查验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
(二)村级组织出具材料 。
1、《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由土地所属村级组织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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