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3、地上建筑物全貌正、侧面照片 。
上述补办申请材料及镇街审批表,均一式两份,一份村存档,一份镇存档 。
三、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民住房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统筹 。镇级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落实各项审查任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在《审批表》上出具审查意见 。如需提请会商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待会商结束后继续计算工作时限或终止审批作退件处理 。各部门审查要求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审批主体责任,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补办审批全流程工作,如资料收集、出具受理、推送处理、组织会商、勘察调查等;审核村(社区)初审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及时公开补办审批结果,建立辖区补办台账,定期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
(二)各镇(街道)农林水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用地面积标准、补办适用情形、村组讨论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占用林地及自然保护地等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三)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四)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是否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其他用地审批红线重叠等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位置图》(分别在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999年、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上勾绘),提供有关村(社区)历史用地佐证材料(如历年卫片、历次土地调查、地籍调查、航拍成果等材料);填写《审批表》 。
(五)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图、房屋平面图、调查成果确认表等资料),并核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是否重叠或重证;填写《审批表》 。
(六)各镇(街道)住建部门结合职能对宅基地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七)各镇(街道)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
(八)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宅基地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如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情况) 。
四、其他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费用由镇街财政解决落实,不得向申请人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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