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南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学费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次年6月30日前 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4.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
学费补偿范围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盐城市大丰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以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 。在没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 。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
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
毕业时间的确认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 。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
就业时间的确认
在政府机关就业 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 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 。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
补偿额度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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