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若干规定 2019( 五 )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租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核对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 。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留存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时间自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核对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以及信息真实、准确;
(三)注明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四)价格应当与出租人委托价格一致;
(五)即时撤销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 。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 。
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基本状况;
(二)租赁期限;
(三)意向租金、押金、佣金;
(四)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费用标准以及分担原则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 。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赚取租金差价;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佣金;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
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十九条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 。
第五十条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分别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向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
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二条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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