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若干规定 201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
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
第十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 。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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