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行为 , 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根据《兴化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 特制定2021年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
一、施教区范围
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 , 与《兴化市2020年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兴教教育〔2020〕10号)一致 。
流动人口子女以及本市非城区户籍在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 视各公办学校招生情况 , 统筹安排 。
1.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有效房产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
2.有效房产的认定条件 。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是认定房产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据 。初审登记时 , 学生监护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原件 。
如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 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
如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动产证(或房产证) , 申请就近入学的 , 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父母、学生的户口必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 。②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无住房(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女 , 父亲为独生子可以祖父母的房产入学 , 母亲为独生女可以外祖父母的房产入学 。
以下情况不作为入学的依据:
(1)招生登记前未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 , 仅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不作为入学依据 。学生监护人购买的未交付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
(2)房产与他人共有的 , 不作为入学依据 。
(3)学生与房屋产权人、户口簿户主非直系关系的 , 此房产、户籍均不作为入学依据 。
(4)房产性质为纯商业用房的不作为入学依据;车库等附属用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产 , 交易后 , 不作为入学依据 。
(6)房产买卖 , 仅提供中介合同或公证书的 , 不作为入学依据 。
3.以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作为入学依据的 , 户籍地址必须与房产地址一致 。
4.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不一致的 。
(1)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 。在初审登记前办好户口迁移手续后 , 依照房产地址优先就近入学 。
(2)城区拆迁户未定居 , 现过渡居住的(须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 , 其子女入学按原居住地、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 。拆迁户已落实居住地的 , 按现居住地所属学校报名入学 。拆迁过程中货币安置的 , 如在城区有房产 , 按房产地址就近入学;如在城区无房产 , 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
(3)在城区购房的非城区户籍人员子女 , 户口未迁入城区的 , 视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由施教区内学校负责初审登记 , 如学校学位紧缺 , 可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
同一房产原则上6年内只安排一个小学入学学位 , 3年内只安排一个初中入学学位(同一家庭多胞胎和符合政策的二孩可以入学) 。
四、招生程序
(一)施教区招生
1.网上报名
为方便广大群众 , 提高教育服务效能 , 今年我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通过“泰州通”APP“阳光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7月16日—18日网上填报 , 网上报名所需材料与现场报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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