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四 )


第二十二条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莞购买市场化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前,需取得三限房完全产权或退出本房屋产权 。
第二十三条三限房承购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
第二十四条三限房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并与代持机构、承租人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 。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 。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限房物业管理按照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执行 。物业管理的表决权由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规定共同行使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
第二十六条在代持机构拥有三限房产权份额期间,承购人须配合代持机构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共同做好房屋的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除传统物业管理外,可根据需求有偿提供家居保洁、物业维修、社群活动、图书驿站、共享健身房、寄存服务、搬家服务等便民服务 。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代持机构的房源,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由代持机构负责 。已销售的房源自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购人自行承担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三限房出租业务 。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代持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承购人和共住人的有关资料,了解保障对象的身份、住房、财产和信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第三十一条承购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虚报住房、婚姻、工作、荣誉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三限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代持机构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处理,且承购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本市三限房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镇街住建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承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已登记发证至承购人名下的,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 。承购人对住房内部进行维修、装修的费用不予退还 。若承购人拒不配合回购,代持机构保留追究承购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商业养老保险 。
本细则第七条所称的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单项冠军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等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以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公开登记在案的前三发明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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