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若代持机构出现清算等情况,由市政府明确其名下的三限房的处置方式及代为履行政府委托职责的主体 。
第三十四条三限房销售过程中,与现有市场化商品房销售政策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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