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购人放弃选房或放弃购房确认,导致本轮选房购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根据上述第“(三)”步确定的选房次序,按剩余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初选出下一轮入围申购人及后备申购人,按照上述第“(四)”-“(六)”步进行选房购房,直至无剩余房源或无剩余申购人为止 。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优惠)的,应在办理三限房买卖合同网签前腾退所租住房屋或由有关部门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优惠) 。
第十三条承购人放弃选定房屋或选定房屋后未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取消三限房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承购人应与开发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三限房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 。
第十五条三限房经审核予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 。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抵押登记及居住权设立、共有人及比例等内容 。
第十六条承购人购买三限房,可以按照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除承购人购买三限房申请按揭需办理抵押登记外,在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三限房设立抵押权(含抵押权预告)及居住权 。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十七条三限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
第十八条承购人持有的三限房产权执行市场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 。
三限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限售年限的,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产权份额 。
第十九条承购人取得三限房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 。
承购人需转让的,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代持机构发布房源转让信息,也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转让信息及提供经纪服务 。
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受让人,受让资格由所属镇街住建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核定 。承购人和受让人自行商定转让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新承购人获得的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不变 。
代持机构回购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并再次转让的,不受我市市场化商品房转让年限的限制,受让人应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受让资格由所属镇街住建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核定 。
第二十条三限房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代持机构产权份额获得完全产权,承购人与代持机构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在缴清购房款及税费后,承购人持代持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第二十一条以下承购人在购买政府持有份额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一)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且入户东莞满3年的,承购人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8折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份额 。
(二)依据《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 号)申领并持有莞香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7折购买,持有玉兰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5折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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