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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泰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下载入口】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犯罪具体标准数额的通知》(鲁高法﹝2012﹞178号)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四、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公安厅《转发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加强全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