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用时间
自2021年9月27日起,全省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省内出生新生儿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与出生医学证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
二、签发程序
(一)医疗机构内出生首次签发
1.签发流程
⑴由具有助产技术资质的接生人员在产妇分娩后24小时内将出生医学证明首签登记表内分娩有关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 核对无误后 , 签字(电子签章)确认并提交;
⑵领证人通过刷脸或读取有效身份证件调阅本人首次签发登记表 , 经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补充录入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 拍照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及有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签字提交;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通知】⑶签发人员对上传的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完整性及证件信息进行审核 , 确认完整无误即可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⑷盖章人员在盖章前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信息与系统中的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
2.所需材料
⑴新生儿父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
⑵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进行线上填报并签字授权;
⑶未提供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说明 。
(二)医疗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
1.签发流程
⑴领证人通过刷脸或读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首次签发登记表页面,经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补充录入婴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拍照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及有关材料,确认无误后签字提交;
⑵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上传的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 , 确认信息完整无误即可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⑶盖章人员在盖章前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信息与系统中的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进行核对 , 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
2.所需材料
⑴婴儿父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
⑵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⑶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⑷领证人不是婴儿母亲的,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 , 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线上填报并签字授权;
⑸未提供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书面说明 。
三、换发程序
(一)换发流程
1.换发申领人携带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2.签发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或电子证照 , 在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原证信息(原证编号、父母信息、新生儿信息等),符合换发条件的,指导当事人线上提交换发申请;
3.新生儿母亲经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刷脸或读取有效身份证件调阅变更信息并签字确认,填写完善换发申请表信息并拍照上传相应材料;
4.签发人员对上传的换发申请表信息完整性及证件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原纸质《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予以收回 。有原《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需在系统中作废,做好换发登记,纳入换发档案管理,不纳入废证管理 。
(二)所需材料
1.原纸质版《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证照)及换发书面申请,换发书面申请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线上填写并签字确认;
3.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一方或双方登记信息的 , 须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若换发仅变更新生儿信息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6.申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 , 申领人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线上填报并签字授权 。
四、补发程序
(一)补发流程
1.补发申领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亦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等渠道线上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拍照(扫描)件;
2.补发人员审验申领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申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调取原签发记录,确认无误后进行补发,有原《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需在系统中作废 , 并做好补发登记 。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补发的书面申请材料,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进行线上填写并签字确认;
2.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原签发记录的 , 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的签发记录或证明 。
五、办理要求
(一)首次签发的办理
领证人可采取线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父母亲信息及有关材料完整准确的,签发人员应一次办结;父母亲信息不完整的或线上提交材料不符合签发条件的,由签发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补交齐全后当场办结 。
(二)换发的办理
1.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签发信息数据的,不能换发为电子证照;
2.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换发;
3.异地申请线上换发电子《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进行线上异地换发申请,委托人员持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
(三)补发的办理
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签发信息数据的,不能补发为电子证照 。2016年使用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等渠道,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电子凭证,与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 。
六、档案管理
办理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形成电子文档存档 , 同时打印(或使用原件复印)成纸质档案,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 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定期进行备份,管理期限为永久保存 。
七、数据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 , 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在使用中,要采取重要数据备份、授权、加密认证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进行开发利用 。
八、职责任务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登记、生成、管理、共享应用等流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要求进行出生医学信息共享的 , 或在出生医学信息共享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
(二)各签发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合法合规生成 。要充分利用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申领人进行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且符合申领条件 。申领人在各签发机构进行现场办理时,签发人员应协助无法自主完成线上申领流程的申领人(不使用智能手机、不会使用APP的人员等)完成线上申领步骤 。
(三)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机构要持续做好新增签发机构出生医学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推动新增签发机构及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签发工作 。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子系统、电子证照库等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流畅,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有序稳定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