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四 )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 。举办者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
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教学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
第十八条(师资和人员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
第十九条(资产和财务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同时,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机构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
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
第四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变更事项)
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以及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 。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清算执行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变更 。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人员等变动的,应当经由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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