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办学宗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校外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 。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
第五条(办理机关)
举办者应当根据《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
第六条(名称预先登记及核准)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等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文书,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第七条(机构筹设)
举办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 。申请筹设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四)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其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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