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五 )


第二十二条(合并与分立)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可以进行合并、分立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 。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不得合并 。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
申请合并、分立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并、分立程序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学生安置等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三条(机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
(二)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
终止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资不抵债的,应当按照关于破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变更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和流程,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
各区市县(先导区)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区域实际,制定变更条件和变更流程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管)
完善市、区级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校外培训市场的联合执法部门及组织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管)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 。
第二十七条(年检年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完善年检年报制度,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
第二十八条(黑白名单)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行白名单制度,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情况,对通过审批登记、并依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列入白名单 。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名单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基本信息、年度审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等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机构官方网站、公众号及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其基本信息、教师基本情况、收费和退费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中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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