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赣榆区河南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 )


6.对不具备上述条件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且在2006年版县城规划区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 , 认定为违法建筑 。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 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安置房价格
由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 , 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 。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 , 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 应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价值 , 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
2.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130% 。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
4.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 先搬迁先选房 。
5.安置房房源:产权调换安置房(住宅 , 期房 , 计划30个月交付)位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 。安置房户型和建筑面积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
6.安置房交付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 。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 , 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 , 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 逾期视同放弃产权调换权力(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为准) 。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 , 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
(二)征收企业单位房屋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可自愿进相关工业园区 。
十三、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 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 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 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的;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 。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面积确定:
参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记载的经营面积 , 并结合实际经营面积进行确定 。
(三)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标准
1.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补偿金额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2.征收工矿企业用房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1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
3.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2010年7月1日前 , 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的 , 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具体标准为: 对临镇海路、东关路沿街的被征收房屋 , 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 , 每满一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 , 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 。对临巷的被征收房屋 , 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 , 每满一年给予160元/平方米的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 , 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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