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赣榆区河南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 )


十九、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勘察 , 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 , 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 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 ,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3.在房屋征收期间 ,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 , 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的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如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 , 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征收部门 。否则 , 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 , 由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或搬家腾房期限内自行解决 。逾期不能解决的 , 按有关规定处理 。
6.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否则 , 房屋征收部门将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 ,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8.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 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 , 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征求意见稿 赣榆区河南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十一、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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