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赣榆区河南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 )


(2)对2010年7月1日后 , 符合苏建规字【2010】5号文件相关条款 , 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 , 参照第(1)目规定执行 。对2010年7月1日后 , 自行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 , 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征收 , 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 , 对临镇海路、东关路沿街的被征收房屋 , 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 , 给予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5000元的 , 按照5000元计算 。对临巷的被征收房屋 , 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 , 给予24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补偿金额低于4000元的 , 按照4000元计算 。
对征收当事人按照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标准协商不成的 , 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
十四、被征收房屋计户规则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计户;
(二)对没有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的 , 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宗地计户;
(三)租赁公房 。凭租赁合同或出租单位证明计户(承租人的资格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认定) 。
对劈卖、析产后房屋,仍按1宗地计户 。
十五、特殊困难户补助和住房保障
(一)对残疾(凭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 。每证补助6000元;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低保证、特困证)每户补助 5000元 。该补助资格认定应当经调查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补助 。
(二)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
(三)被征收人(含家庭成员)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 。经调查公示后 , 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 , 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均价)的价值确定 。
因析产或劈卖交易等行为 , 导致征收补偿费用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 , 不执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政策 。
十六、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 800元的 , 按8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 。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 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选择现房(异地)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的按30个月计算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逾期交付的 , 按照实际逾期过渡时间 ,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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