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文件 温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温州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
职工医保 :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职工医保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本市职工医保分为一档和二档 。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非本市户籍职工(含原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 。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
职工医保(含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缴费 :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3%—11%之间确定 。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保费由本人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 50%);
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并终身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辖区社(医)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
一次性缴费年限标准:不满 70 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 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缴费年限超过 20 年的,按 20 年计算 。其中,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按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8.2%(其中住院统筹 5.2%、门诊统筹 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职工本人按本年度医保缴费基数的 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二)职工医保二档,用人单位以当月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3%,按月缴纳住院统筹费 。待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二档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一档,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0.2%,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
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统筹 。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0.2% 。
大病医保缴纳标准: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 5 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 5 元,按月缴纳;
(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1 元,由养老保险金(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
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应届满 20 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届满 10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职工医保费 。
参保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引进人才、公职人员异地调入、转业军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其原职工医保二档缴费年限按 4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补足医保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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