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优化新电商发展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完善杭州电子商务地方法规,夯实法制保障基础 。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 , 为市场主体明确规则、划出底线,构建包容审慎监管环境 。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中小电商企业加强交流衔接,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指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 。开展电子商务“三同”工程,鼓励同标,减少网货,促进线上线下同款同价同质 。对符合条件的“三同”工程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四、附则
(十八)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 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电商统计监测体系 , 能够如实提供电商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
(十九)本意见所涉政策资金为杭州市新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其使用实行区县(市)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
(二十)本意见所涉资金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及各县(市)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其他区资金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 。
(二十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约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再次申报电商奖补资金的资格 。专项资金按项目绩效分期下达,对企业在首次下达资金后出现征信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未开展统计填报、不履行企业相关义务等情况的,后续资金下达和首付资金收回等事项依法依约处理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 , 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十二)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本意见 , 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新电商扶持政策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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