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度上虞区医药机构医保定点集中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规划
(一)拟新增医疗机构数量:对绍市医保〔2022〕18号文件规定的不纳入医保定点规划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公立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新增数量不限,经评估分值达到120分(含)以上的,纳入医保定点;对绍市医保〔2022〕18号文件规定的规划类医疗机构,新增数量5家,经评估分值达到120分(含)以上的,按高分到低分,取前5名纳入医保定点,若得分相同,按照绍市医保〔2021〕59号文件附件1中序号14、15、16三项总得分排序,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若三项总分仍相同,予以一并纳入 。
(二)拟新增零售药店数量:零售药店新增定点3家,经评估分值达到120分(含)以上的,按高分到低分,取前3名纳入医保定点,若得分相同,按照绍市医保〔2021〕59号文件附件2中序号11、13、14三项总得分排序,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若三项总分仍相同,予以一并纳入 。
二、受理时间
2022年5月23日至5月27日17点30分止 。
三、受理地点
便民中心四楼407-01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5-82028865 。
四、申报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提出定点申请时已营业3个月以上(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
2.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执业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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