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政策2023 2022年广州共有产权房( 二 )


(三)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公开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按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配建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住房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时序、交付时间、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
(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 。市、区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在审核编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方案时,应在政府分成部分总建筑面积中,安排不少于10%的房源作为共有产权住房 。
(五)既有房源转用 。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通过资产划拨、收购改建等方式改变用途转为共有产权住房 。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房源所在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房源摸查、可行性研究、资金测算,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六)鼓励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及利用其他国有土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规划较为齐全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五年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专项给予安排、优先保障供应 。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要求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绿色、节能、环保、海绵城市等相关建设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采光通风、生活环境等要素,以全装修成品交付 。居住区配套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二)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各项规划建设指标、使用良好性能不低于同一居住区商品住房平均水平,具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或代持管理机构确定 。
(三)既有房源转用为共有产权住房,应具备教育、医疗、交通等居住配套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满足相关规划管理和消防规范要求 。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建、配建、转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收购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税费资金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开支范围,售房收回资金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
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的单位利用划拨用地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就向承购人出售的产权份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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