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由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规定共同行使 。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承购人应当全额缴交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承购人应配合代持管理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巡查实际居住情况,配合对举报线索调查取证,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10年内禁止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之解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由代持管理机构与之解除《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成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已经中签,但申购人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其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第三十五条 承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规定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由代持管理机构责成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将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
承购人违法搭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未合理使用住房、未尽到管理维修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实施细则 。
【广州共有产权房政策2023 2022年广州共有产权房】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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