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政策2023 2022年广州共有产权房( 五 )


(六)配售签约 。有效中签申购人按次序选定所购住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 。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应制定申购配售操作指引,配售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允许承购人将所购房屋产权份额用于办理住房贷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
第二十四条 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完成配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30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易网签备案,90日内按规定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将相应产权份额分别转移至承购人和代持管理机构名下,共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 。
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本套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抵押、转让、继承、使用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闲置超过9个月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跨区调配销售 。调配销售后仍有剩余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转为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
第五章 共有约定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 。
满足本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申请,受让人应当具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代持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
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产权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代持管理机构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整改的;
(三)承购人户籍迁离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的;
(四)《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承购人应承诺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购买本市住房手续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前,必须先行向代持管理机构提出转让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申请并办妥产权转让手续 。承购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换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
承购人所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因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或其他原因被司法处置的,承购人应承诺在司法处置前腾退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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