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政策2023 2022年广州共有产权房( 三 )


承购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权属流转时,无需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
第十三条 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融资抵押;
(二)根据有关规定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车位、车库用地按划拨方式处理;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和市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第三章 定价和权属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前,由代持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型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进行评估 。
除“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外,市本级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市场评估价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 。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各区自行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各区政府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 。
“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自行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
第十五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单价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除了标示的房价和国家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
未确定销售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完善销售方案等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不得销售 。
第十六条 购房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 。购房人和代持管理机构的产权份额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并公示,相关合同和协议范本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 。
采用土地出让时“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时,限定的最高销售单价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85%时,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相应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为商品住房,按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优先面向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但承购人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
第十七条 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代持管理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管理,其他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居住区配套设施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用于经营性使用或经市、区政府批准转让产权的,应按规定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
第四章 申购和配售
第十八条 申购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 。
(二)本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本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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