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

怎样化解工程审价危害
结算难 , 难在审价关 , 许多施工企业在结算审价中面临拖而不审、审而未定的局面 。有些工程因为审价耽搁一年、两年甚至更永劫间才完成竣工结算 , 也难怪施工企业会发出“承接工程难 , 审价结算更难”的感叹 。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危害
建造单元拖延审价历程 。建造单元在收到施工单元的结算陈诉后 , 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实时 , 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 , 也迟迟不予审结 。当施工单元敦促付款时 , 建造单元便以正在审价大概以结算陈诉“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
建造单元设定审减比例 。在审价历程中 , 建造单元为了低沉建造资本 , 往往审核的尺度比力严厉和苛刻 , 总是认为施工单元报送的结算陈诉高估冒算 , 甚至为审价单元设定审减比例 。对此 , 施工单元自然无法接受 , 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事情引入到谈判大概诉讼 。
建造单元重复审价 。审价陈诉只有经由两方盖章大概签字确认本事有法令效力a 。如果建造单元据不合错误审价陈诉盖章签字确认 , 要求重新审价 , 那么不须要的重复审核 , 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
【怎样化解工程审价风险】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 , 戒备审价危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评释》(以下简称《司法评释》)第20条划定:“当事人约定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 ,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 按照约定处置处罚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 应予支持 。”这一条司法评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
条约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 。敷衍送审价的默认 ,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需要有条约约定 , 否则不得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评释 。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 ,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约定的表现形式为 , 建造工程施工条约、增补协议、集会纪要等在施工历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
须有明确期限 。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需有明确约定 , 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 , 期限的是非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 但鉴于建造工程结算的庞大性 , 回复的期限应当公正 , 最好是大于大概即是28天 。如果两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 。
发包人“不予回复” 。本条所称“不予回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行为 , 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回复 , “不予回复”的内容可明白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供给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 。建造工程施工条约的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 ,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 。因此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增补协议中 , 对此举行专门约定 。可是 , 在实践当中 , 相敷衍发包人 , 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 。并且 , 发包人的法令意识也越来越强 , 并明白操作本身的强势职位地方 , 在最大领域内扩大本身的权利 , 减轻义务 。因此 , 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力困难 。因此 , 提倡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要领和期限按照建造部颁发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执行 。在条件允许的环境下 , 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举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必然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 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竣事审价 , 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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