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
中价协[2006]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按照建造部《关于由中国建造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造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事情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造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附件:《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抄报:建造部尺度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对建造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范例建造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程度,按照建造部《关于由中国建造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造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事情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造工程造价员是指经由考试,取得《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中国建造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卖力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事情 。各地域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域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看管下,卖力当地域造价员的自律管理事情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卖力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事情 。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事情受建造部尺度定额司指导和看管 。
第四条《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卖力监制和管理 。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谈判专委会卖力组织命题和考试 。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通用专业:
(1)土建工程;
(2)布置工程 。
(二)通用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常识;
(2)土建工程或布置工程(可任选一门) 。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按照当地域、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存案 。
第七条中价协卖力组织编写《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常识》考试课本,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事情举行看管和检查 。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体例土建工程、布置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课本,并卖力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及格尺度、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事情 。
第八条凡遵守国度法令、法例,恪守职业品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到场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事情满一年 。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结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常识》 。
第三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负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负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
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及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造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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