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 七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 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根据物业建设条件、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并定期公布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 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并及时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等情况, 接受业主的监督 。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 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 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的, 可以另行收费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 。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
业主转让物业的,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后, 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 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 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公示 。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 。 双方续约的, 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 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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