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5)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 , 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 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十五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七十八条 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 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 , 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第七十九条 不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 ,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条例所称的老旧楼院是指:建设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 , 经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无专业化的物业企业管理、无建设主体单位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或者楼院 。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 , 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八十二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且过半数同意的 ,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 具体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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