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1)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 , 骗取中标的;
(二)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 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四)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 , 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六)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 , 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
(七)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或者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造成物业服务管理状况混乱的;
(八)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的;
(九)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人责任的;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饲养禁养犬等违法行为不劝阻、不报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 , 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 依法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
第五十七条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人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等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体系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 , 实行动态管理 , 并纳入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
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信用交易和其他活动中 , 查询并运用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 。
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五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法院、仲裁机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汇集共享机制 , 及时收集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 。
违反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 应当录入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采集并推送至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 其他失信信息 , 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的 , 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推送至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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