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职工医保政策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3年度版)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医疗费支付待遇 。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住院期间院外检查购药,下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
职工医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有哪些?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满1年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且未在宁波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
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
除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外,我市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
(二)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2022年度缴费基数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根据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22311元(上年度省社平的300%)、最低不低于3957元核定 。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以3957元为缴费基数 。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见下表:

2020年宁波职工医保政策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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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 。住院医疗保险、原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
1.市区范围内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 。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 。补缴比例为6.3%,补缴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 。补缴的基数按退休时执行的征缴依据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乘以相应系数确定,其中2016年2月前退休的系数为(13%-4%)/(10%-3.7%),2016年2月(含)至2021年6月期间退休的系数为(11%-3.7%)/(10%-3.7%) 。
上述人员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 。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基数按退休时执行的征缴依据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乘以相应系数确定,按6.3%缴费比例,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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