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造价司法纠纷看承包人现场签证( 二 )


9、条约约定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孕育发生下列环境,承包人可管理索赔 。招标时未确定品牌,在施工时发包人指定了品牌,差价部门承包人应管理签证;发包人提出对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检验及格的,承包人应管理签证;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设计变动等)造成的停工及发包人或工程师未按条约约定完资本身事情,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管理签证;
11、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如验收及格,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管理签证;
12、因指定分包人的过失,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管理签证;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按条约约定管理签证,无约定的,可协商管理签证;
13、由于设计原因或发包人供给的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按条约约定管理签证;
14、因不能抗力事件的孕育发生,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条约约定管理签证;
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凌驾8小时的,承包人应管理顺延工期签证;
16、因政策、法例的转变,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管理签证;
17、以上各类签证,承包人应在条约(我站制定的示范条约文本)约定的时限内管理好签证手续,超逾期限,示为放弃,或其效力受影响 。
上述列出的事件属签证领域的索赔事件,远不得归纳综合施工历程中孕育发生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在现场签证管理中应驾驭本身的用度索赔原则(即不包含在条约价款内的应当由发包人负担的经济支出及条约推行历程中并非本身的不合错误,应当由发包人负担责任的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工期延误,可管理签证),公正行使本身的权利,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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