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不该成为“捆绑”承包人的枷锁

甲乙两方签订牢固总价条约时,业主将本身打造成“金刚”之身,百分之百地掩护了自身权益,而将施工单元严格“捆绑”,负担了全部危害,形成零和博弈,而非双赢成果 。任何事物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 。如果施工单元的危害过大,对业主来说未必是最好的 。
首先是工期的危害 。大型工程投资领域大、建造时间段长、技能庞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如果业主方在接纳牢固总价条约时,将相关的危害都约定由施工单元负担,最终是难以到达条约目的的 。比喻,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明自然条件恶劣,工程量要增加、施工材料也相应增加,最终导致工程的用度大幅增加,会孕育发生较大亏损;那么,施工企业就会要求业主增加工程价款,如不得餍足,往往会停工或怠工,拖延工期 。有的甚至存心停止支付材料供给商的货款,与材料供给商联手阻挠工程施工;有的提起诉讼,要求排除承包条约,这些都会影响工程的定期完工 。
其次是工程质量的危害 。牢固总价条约中,业主对施工企业的工期都有明确的要求,施工企业不得定期完工 。一般都要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大型工程的技能庞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施工企业既要克服各类技能难题、又要赶施工进度,业主如不得给予明白支持,一味督促施工历程,施工企业往往会顾此失彼,使工程质量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上述施工案例中,施工企业承建的是水利工程,临海作业,施工环境恶劣,时常遭大风浪的侵袭,水下作业面另有暗流河流,施工技能难度大、作业人员事情费力,如业主不得给予明白支持,很难保障工程质量 。
第三是工程结算和交付的危害 。由于牢固总价,施工企业负担了较多的危害,几年辛苦,如果将工程完工后,不但没有利润,甚至还孕育发生巨额亏损,这是施工企业难以接受的成果,所以会想方设法要求业主增加工程结算价款,否则工程不予交付,造成结算和交付困难 。
提倡:条约应均衡两方好处
正是因为牢固总价条约对业主、施工企业都存在危害,为了公正地掩护两方的正当权益,维护修建市场的调和稳定,国度及各地都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戒备危害的孕育发生 。
国度城乡建造部、国度质检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公布的《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例》第4.1.9条划定“接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造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条约中明确危害内容及其领域(幅度),不得接纳无限危害、所有危害或类似语句划定危害内容及其领域(幅度) 。”第4.7.6条划定“若施工期间市场价钱变动凌驾必然幅度时,应按条约约定调解工程价款;条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造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划定调解 。”
许多地方也针对牢固总价条约的危害戒备出台了一系列的划定,如:天津市建委要求“工期凌驾12个月的建造项目一般应接纳可调价钱条约要领”,“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造项目可采纳牢固价钱条约 。接纳牢固单价或牢固总价条约要领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条约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危害领域和幅度,凌驾危害领域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解要领应当在条约中约定 。”山东省建造厅于2008年9月也出台了《关于增强工程建造材料价钱危害控制的意见》 。另外,浙江省宁波市、四川省成都市等都对牢固价钱条约中的危害领域、危害领域之外的材料价钱颠簸凌驾必然幅度如何调解举行了详细的要求 。这些划建都表现了同样的政策目标,即两全业主、施工企业两方好处,维持两方好处的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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