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5个焦点问题研讨( 二 )



焦点三:优先受偿权所及的标的物产业领域是否包含建造工程所在的土地操作权
有学者曾在《条约法》颁发后称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包含建造工程及其土地操作权 。但更多的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限于建造工程即修建,而不包含土地的价钱 。其理由是承包人垫付的资本限于建造工程的价钱,而土地操作权资本是发包人支付的 。
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倾向于上述观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即是这样操作的 。其主要法理依据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条约法第286条划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该《函复》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钱的领域内优先受偿 。基于此原理,法院同样认为施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领域限于添随而形成的价钱 。
敷衍该问题,本人认为,从实务角度看不宜将土地操作权排除在优先受偿权领域之外 。
一是现实中,在工程开工前,土地往往已设定了抵押,如果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及于土地,那么土地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权就会孕育发生效力顺序的辩说,尤其是在折价处置处罚时 。
二是现在的建造项目地下工程所占比重愈来愈大,如果建造项目中途停工甚至只做了地下工程就孕育发生纠纷,那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又如何实现 。
三是所谓的土地价钱,实际上是建造用地操作权可以制作修建物等而孕育发生的期待价钱,其价钱仍在于修建物 。
如此,本人认为,应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于土地操作权 。该观点已为部门法院在实践中采纳运用 。问题四: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是否有效

焦点四:在实践中,发包人往往操作本身的强势职位地方,在签订施工条约时,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以获得银行的授信贷款 。这种声明和约定有无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的孕育发生完全是基于法令的直接划定,当事人既不得事先约定优先权的孕育发生,通常也不得约定排除优先权的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虽系法定而非约定,但仍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或放弃,只要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有胁迫等导致权利人不得正确表示意思的情形 。
虽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会导致施工单元的权益保障越发困难 。但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建立的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在建造工程的抵押 。因为敷衍在建工程而言,只要发包人未付清工程价款,那么这个工程就会孕育发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此,其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必需事先让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 。如果发承包方之间的放弃约定是无效的,那么《物权法》等所划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在现实中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
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明确“承、发包两方当事人在建造工程承包条约中约定承包人不得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造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条约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可见,修建企业在承包工程时,敷衍类似的权利放弃约定须审慎看待,更不得存荣幸心理,以为该约定系无效条款,事后可以不予遵守 。
【工程款优先权5个焦点问题研讨】房修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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