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所购买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临时通行防盗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并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适用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官方】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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