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福州市长乐区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 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 , 在本区工作生活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必须且仅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 , 于7月3日起的工作日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渠道分为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 , 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申请渠道 , 切勿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出申请 。
1线下受理渠道 。申请人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窗口提出申请 。
2线上受理渠道 。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提出预申请 , 并实名注册账号后进入相应板块提出申请(具体操作指南附后) 。
二、申请条件
一人家庭年(申请当月前12个月 , 下同)收入7.8万元以下(含),二人家庭年收入12万元以下(含),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5万元以下(含) 。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条件的以下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全日制院校在校生):
(1)申请人具有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 或申请人属于在我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人员的村民;
(2)申请人在我区生活、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家庭成员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务工(即务工单位注册地为我区城区规划区)
(2)本次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在我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且补缴部分不计入时限;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我区范围内的省、福州市、长乐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转正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无自有住房(不含规划区外的自建住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 , 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区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购买财政公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拆迁安置的;
3、家庭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
4、《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及《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建住宅〔2017〕2号)等已公布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申请的情形 。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 未落户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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