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衡东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衡东公租房信息 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县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社、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联审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住建局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本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户籍信息和车辆信息核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核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综合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实施工作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之前予以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在实物配租以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
第八条 租赁补贴标准 。无房户:1人户120元/月,2人户150元/月,3人及以上户180元/月;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以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每月最高不超过160元/月 。租赁补贴按季发放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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