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祁东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归阳工业园、基础投、发改、财政、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交警、税务、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村)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归阳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祁东县城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俩或其中一人的,申请人须具有城区常住户籍2年(含2年)以上;
2、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15万元,其中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市价不超过5万元;
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 。
(二)在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县城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6、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7、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县交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
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立户的(离婚的除外),须结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况来认定其住房是否困难 。所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征地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已参与原共有产权建设)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对象,不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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