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公安、人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达到一年以上 。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第九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理初审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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