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创业扶持资金 。经评审给予100至1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
(二)投资引导扶持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对创业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认定,按其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
(三)场地补贴 。自行租赁创业场所的,经认定,按入驻面积给予50%的场地补贴,补贴金额在50万元以内,补贴期限在三年以内 。
(四)贷款贴息 。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每年贴息额度在1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在三年以内 。
第四章 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并对在站院士、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
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
第十一条 在《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内,对于年度引智成绩突出的人才服务机构、引智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第五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 。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报,每年选择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区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投资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给予投资额(实收资本)10%的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内 。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100%的资助,每人每次的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学历进修,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资助,每人的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内 。
第六章 特殊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入选河北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人才工程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奖励 。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 “燕赵技能大奖”、“河北省技术能手”、“燕赵金牌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 。企业员工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
第十七条 设立“开发区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人,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资助和补贴范围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办法 。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开发区人才引进方面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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