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工管委的领导下开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提“符合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且纳税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汽车零部件、食品等主导产业中的企业和机构,以及虽不在以上产业范围内但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
《办法》第二条所提“新引进的人才”是指从开发区以外新引进的人才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提“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和管理按照《廊坊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办法》第四条所提“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所有,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二)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所提“廊坊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由区人社局负责编制,按照调查摸底、数据汇总、编制初稿、工管委批准的程序进行 。每年初由企业填写《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调查表》上报区人社局,2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并通过开发区政府网、开发区人力资源网等平台发布,作为当年企业、机构引进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依据 。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提“‘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等领军人才”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课题组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课题组负责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
(四)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提“河北省‘巨人计划’、 ‘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是指:
(一)河北省“巨人计划”入选人员;河北省“百人计划”入选人员 。
(二)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人员;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三)近5年,获得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实际完成人 。
(四)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河北省工程实验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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