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五 )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所提“人才公寓”是指由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供高层次人才生活居住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
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1.符合《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3.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四)、(五)款的人才,提供不低于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需要入住人才公寓的填写《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持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岗位(或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区人社局开具的介绍信到人才公寓物业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后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寓安排情况反馈区人社局 。
符合《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至(五)款的人才,在廊坊市区内已购买商品房的,不得入住人才公寓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在廊坊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之日(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起收回公寓 。
(一)申请房租补贴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所提“子女入学”涵盖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教育 。“开发区公办学校”是指由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学校或幼儿园 。高层次人才持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当选专家证书、获奖证书、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向区人社局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经审核后,持区人社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区文教卫生局办理入学手续 。区文教卫生局应及时将入学安置情况反馈区人社局 。
(一)申请学费资助提供材料:1.《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学费资助申请表》;2.申请人社会保险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表、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子女身份证(出生证)或护照、所在学校就读证明、缴纳学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原件验证后当场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二)申请程序:申请人从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下载《廊坊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学费资助申请表》,填写、打印、盖章后并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7月份、12月份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工管委审批后,由区人社局将资助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提“健康体检”是指由区人社局于每年11月份组织《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人才,到开发区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全面高端体检 。体检费用由区人社局统一结算 。
第三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提“创新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项目;第九条第(一)款所提“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的对象是指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与区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不超过3年的项目 。资助的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
(一)评审指标 。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评审指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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