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
第十一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二)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省级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二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的,以最近一个账户封存时间起算 。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三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第十四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
第十五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第十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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