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
第二十八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
第二十九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
第三十条职工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所需资料:
(一)应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
(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全部继承人需到场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
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者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第六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第三十七条 省级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省级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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