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
(二)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频次及额度由省级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之和 。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或四川省内社保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
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
(二)受托人是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调账)申请表》;
(三)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调账)申请表》 。
第二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第二十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
相关经验推荐
- 四川省级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办事指南
- 四川省级公积金线上线上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 成都公积金线上租房提取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
- 成都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服务指南
- 重庆市公积金提前还贷款流程 川渝省级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指南
- 江门居住登记变更项目 江门住房建设和城乡管理局
- 江门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一览 江门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
- 2022成都社保缴费基数1780 2022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 青岛现役军人住房优惠政策
- 附入口 青岛人才网住房补贴申请操作详细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