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提取金额不超过每月还款金额 。职工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部分金额 。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金额 。
在省级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或按年定额提取业务 。
第十八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
第二十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起止时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房屋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l.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职工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
(五)已登记备案和未登记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
第二十一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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