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受理、审核省级中心缴存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有调整,省级中心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对外公布);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在省级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因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房屋存在多个提取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有提取人选择办理的提取方式及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包括商贷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经查房核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产权的,可申请办理新购住房提取业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可申请办理第一、二套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购房提取业务﹐但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
职工在2021年10 月8日前已办理过商贷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购房提取的、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的,不得再以该套住房以同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职工以其配偶婚前单独所有的房屋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应现场填写该套房屋产权为共同所有的承诺书 。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2021年10月8日(含)以后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仅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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