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 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五 )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不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处一百元罚款;在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时间、方向停放的,处一百元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在道路红线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 。
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吕梁市停车条例 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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