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停车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车辆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车辆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空间 。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供给、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停车管理秩序 。
第五条 【政府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等相关政策,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开展停车设施和停车行为的管理 。
第六条 【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停车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停车治理相关政策、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政府出资建设停车设施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停车设施和道路红线以外的停车行为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实施和停车设施用地 。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单位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监督管理道路红线以内的停车行为 。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 【物业职责】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和车辆停放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公交优先】 鼓励和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免公共交通费用,减少车辆停放需求 。
第九条 【共治共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 【规划编制】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和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要求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统筹地上地下资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合理布局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协调建设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换乘站 。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应当分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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