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2022研究生招生简章 2022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2022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 。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与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校 。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
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 。达到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诺森比亚大学颁发相应文凭 。
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毕业时须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以及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 。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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