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改革工作指引( 二 )


(1)信息核对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 , 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 。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 , 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 。市核对机构接到区核对机构委托后 , 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 。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 , 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 , 书面说明理由 。
(2)开展调查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 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 。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 , 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 , 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
2.审核公示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 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 , 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 。公示期为5天 。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 , 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特困人员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 。对公示有异议的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 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 , 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 并重新公示 。
3.确认决定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 , 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 。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待遇的 , 要通过街道(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并于当月 25 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 , 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 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 , 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 。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 应该履行报告义务 , 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 , 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 , 确定照料服务人 , 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 街道(乡镇)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 , 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相关经验推荐